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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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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
    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者。
(三)年度輔導對象,不配合辦理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檢查合格,具有重大危害者。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規定者。
(八)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殘廢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剌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物理
      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及儲槽等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之勞動條件專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及輔導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
      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
      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分項工程項目複雜之營造
      工程,平行承攬作業、共同作業勞工人數最多達三百人以上,一年
      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
      分達三次以上者。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新增檢查之事
    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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