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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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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
      製作各項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勞
      工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
      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
      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將重大職業災害作成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類似之
      事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安全伙伴及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本會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
      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
      ,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
      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
      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本會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
      查核能力。
三、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事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本會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之計畫
      。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
      立自主檢查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四、推動產業安全管理提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產業事故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對策
      ,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產業安全。針對施工期間
      短且具高危險之作業,通知事業單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
      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二)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規劃辦理產業高階主管安全管理研討會,
      推廣國內產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並確
      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四)本會應規劃辦理「公共工程金安獎」評選及頒獎活動,獎勵優良之
      公共工程主辦、監造單位、承造廠商及對公共工程工作安全衛生工
      作顯有功績之個人,促使全面提升所有公共工程的安全水準。
五、其他事項
(一)本會負責檢查制度之建立、檢查業務及相關業務規劃之監督考核。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及相關業務推動
      執行。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施檢查
      時即時更新及配合鍵入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全
      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四)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五)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勞動
      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所需之相關訓練。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
      宣導及輔導工作。
(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
      動檢查機構或本會協助處理。
(八)本會、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溝通協調
      檢查作法。
(九)本會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全
      衛生事項。
(十)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初期即實施安全評核
      及設計用以降低風險,從源頭管理,設計正確可行的安全設施並據
      以編列經費要求營建廠商確實設置,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全。
(十一)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於規劃設計階段,
        即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就安全
        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
        驗計價之依據。
(十二)辦理全民監督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及實施輔導計畫,藉由民間力量
        共同監督及檢舉營造工地之安全衛生缺失,並經由輔導機制之進
        行,要求營造工地改善安全衛生,以有效減少營造業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