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本署及分署得不定期以不預告方式訪查申請單位計畫執行情形,訪
      查比率或次數依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理。對於成
      效不佳或需改善者,應以書面要求限期改善並進行再查訪,若未改
      善時,依前點規定處理。
      分署應分別於結訓時、訓後三個月,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申請
      單位及參訓學員應配合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