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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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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訂定、修正及解釋等事宜。
      2.協調及督導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
        署、雲嘉南分署與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業務執行。
      3.整體計畫之績效統計、評估、檢討及經費調控等事宜。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各分署之任務:
      1.預算編列、經費核撥及結銷等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公告受理、審查、宣導、訓練品質管控、查核及成
        效檢討等事宜。
      3.提供申請單位運用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所需帳號及資料登錄之督導
        管理等事宜。
      4.其他轄區內相關事宜。
(三)申請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招募、資格初審、訓練費用收繳及補助申請經費核銷等
        事宜。
      3.配合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事宜。
      4.申請辦訓所需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帳號,及配合職業訓練資訊系統
        辦理各項填報作業。
      5.其他依分署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