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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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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事業單位: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
      件之單位。
(二)訓練單位:係指接受事業單位委託辦理訓練、且為依法設立登記及
      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
      校院、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等單位。
    前項事業單位或訓練單位掌握之事業單位用人需求總人數,至少應達
    五人。
    新立案登記之事業單位具新增人力需求、提供較優厚勞動條件或待遇
    薪資者,為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
    事業單位於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
    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委託訓練單位辦訓之事業單位亦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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