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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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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且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
      。每週訓練至少三十小時、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且不得
      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進行。
(二)訓練計畫應於分署核定同意辦理之次日起,始得辦理,並應於當年
      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結訓。
(三)各訓練班次之招生期間已辦理公告者,不得變更。但如有延長招生
      期間之必要,不得超過十四日,並以延長二次為限,且應事先明列
      於公告中。
(四)開訓當日之最低開班人數,以至少五人為原則。
    本署已專案辦理之訓練計畫,含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及身心障礙者
    專班訓練等,本計畫不受理申請。
    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
    遣業之訓練,應以內勤需求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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