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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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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擴大開放陸
    客來臺觀光」及「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九十七~一百年)」
    等國內觀光產業發展政策,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及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觀光產業從業人員培訓活動,以提升
    我國觀光服務品質,襄助達成「來臺旅客每年成長百分之七」的目標
    ,進而擴增觀光產業之勞動力需求與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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