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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0
十、地方政府為執行本計畫得編列規劃控管作業費。其金額以核定訓練計
    畫經費之補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作為規劃、宣導、協調督導、控管
    、查核、評估、會計等相關行政作業費用,經費項目及標準應依「行
    政院勞委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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