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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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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計畫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
      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遇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
      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敘明理由,檢附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表(如附表五),函報主辦機
      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訓練單位受理學員報名時,應協助學員完成學員基本資料表(如附
      表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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