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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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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原則上於年度之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分四季將款項撥付
      各地方政府運用,其撥付比例原則上依序以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
      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之比率撥付,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
      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調整之。
      地方政府於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明細表」(如附表八),詳列預定辦理訓練計畫、人數、期程及預
      算經費並掣據(抬頭開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函請本局
      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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