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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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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法人團體或大專
      校院之經費撥付及核銷作業採訓後補助,分年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將下列
      應附文件函送職訓中心審核,並辦理核銷撥款作業,費用請領最遲
      至當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一)請款之統一發票或領據,屬發票開立單位者,需檢附發票。
  (二)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九。
  (三)參訓學員名冊(如附表十)。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十四)。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十五)支出憑證應依序編號,並
        依各經費支出項目分別開立,且檢附單據影本以為核驗。
  (六)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十七)。
  (七)訓練課程實施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
      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十六)。浮貼原始支出憑證(
      每張黏貼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
      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並自行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職訓中
      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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