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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7
十七、職訓中心撥付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法
      人團體或大專校院補助經費時,應按核定之費用核撥。但實際訓練
      人數未達核定人數者,其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按實際訓練人數計算
      訓練經費;行政管理費亦配合調減。
      學員出席時數未達應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其教材及文具用
      品費用不予補助。
      第一項申請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經職訓中心查有不合規定或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之支出,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者,申請單位應
      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說明,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仍未獲職訓
      中心同意者,該剔除項目部分經費不予撥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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