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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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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方政府應於訓練計畫執行期間查核其補助或委託案件之執行情形
      ,並採不定期、不預告方式進行實地查核,且至少查核一次,並填
      具查核紀錄表(如附表十八)。
      地方政府於訓練單位實地查訪時,應一併瞭解學員之到課情形,並
      以電話隨機抽訪,每訓練單位之應抽訪人數應達訓練學員總人數百
      分之五以上;應抽訪人數未達二人者,至少抽訪二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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