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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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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機關為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負責協調規劃、受理提案申請及審查核銷等事項。職訓中心服務轄
    區配置如附表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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