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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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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辦理下列訓練課程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補助:
(一)為配合轄內重要觀光景點建設發展計畫或大型國際活動辦理之觀光
      產業各類服務人員訓練課程:以地方政府為申請單位。
(二)辦理本計畫所定之專案訓練課程:以地方政府、全國性或省級觀光
      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團體、大專校院為申請單位。
    前項第一款所稱重點觀光景點建設發展計畫或大型國際活動,包括行
    政院經建會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所通過交通部提報「重要觀光景點建設
    中程計畫(九十七~一百年)」之重要觀光景點(含三十六處國際景
    點及四十四處國內景點)或經濟部認可形象商圈之建設計畫,及地方
    政府所規劃舉辦具有吸引國際旅客來臺觀光效果之年度國際級活動。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訓練課程,指本局為因應陸客來臺觀光之服務
    需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所規劃環島優質示範行程中之一般旅館、公
    路餐廳、觀光景點或形象商圈等之接待服務人員或解說人員所規劃之
    實務訓練課程(訓練對象及課程內容等辦訓需求說明詳如附表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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