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5
五、本計畫之訓練對象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欲從事觀光產業之
    在職者及非在職者(包括本國籍、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
    工作證,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申請單位應依所提訓練計畫之培訓目的,於所提申請書上載明培訓對
    象之條件及錄訓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