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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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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委員會針對下列事項進行書面資料
    審查,並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採序位法擇優,依核定補助:
(一)訓練課程規劃內容對觀光產業人力需求之回應性。
(二)訓練計畫之完整性。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經驗與績效。
(四)推動作法與其他政府部門或業界有所合作及其合作事項。
(五)具體量化且可供檢核之預期成果及效益。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主辦機關於審核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