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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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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
      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飛機、高鐵或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飛機或
      高鐵部分並應檢據覈實報銷(需註明起迄地點、次數)。
(三)場地費:限訓練單位非以自有場地辦訓者始得編列。每場次至少三
      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列支付。
(四)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訓練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
(五)其他辦理訓練課程必要之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
      、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並以「行政院勞委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如附表四)所訂項目及編列標準且經主
      辦機關核定者為限。
(六)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五款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限
      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
      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
    申請單位依據前項各款經費項目及標準所編列之訓練經費概算之人時
    成本以不超過一百三十五元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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