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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指下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前,已適
      用或部分工作場所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政府機關(構):
      1.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公共行政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
        場所。
      3.公共行政業政府機關(構)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
        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
      4.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
        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構
        )。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
      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
      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
      文件。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事業單位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一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事項,訂定之各項工作目標、期程
      、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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