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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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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構)依安衛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其他法規限制,於組織修編完成前,申請以
    安衛管理規章或計畫替代之者,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或計
    畫審核申請表」(如附件一),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
    提出申請:
(一)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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