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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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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受理政府機關(構)安衛管理規章或計畫審核申請案,得以書面
    通知申請審核之政府機關(構)限期補正或說明該安衛管理規章或計
    畫,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退回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