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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課程:
     (1)以辦理半日為原則,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之宣導課程及一小時解
          答課程。
     (2)有關宣導課程講師應依本會指定名單聘請,或經本會同意後聘
          請。
     (3)課程表(須有講師名銜)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至本會勞
          資關係處(傳真電話: 02-85902814)。
(二)補助標準如下:
      1.採部分補助,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2.每場次活動計畫,以一百人為原則,每場次補助經費新臺幣(以
        下同)三萬元。活動計畫未達一百人部分,每減少五人,扣減補
        助經費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