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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請各工會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
      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
      行代號)並加蓋圖記。(附件三)
(二)受補助工會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並於活動結束
      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活動課程表(須含講師名銜)、成果報告表、
      經費支用報告表、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影本及活動照片,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作為追蹤考核之用。(附件四、五、六)
(三)工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等
      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
      上,作為審計單位審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