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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
      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並得列為本
        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補助經費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
        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3.補助經費經查不符指定運用項目者,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
        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經費部分予以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
        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4.本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教育訓練經費,未於當年
        度內執行者,追繳補助金額。並得列為本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
(三)實際出席人數未達所報計畫人數百分之九十者,每減少五人,追繳
      一千元。不足五人者,不計。
(四)本會補助項目依支給標準計算之實際支用總金額不得少於本會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如所報活動實際支用總金額少於本會補助
      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者,應將差額部分之補助款按比率繳回本會。
(五)本會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八條規定,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