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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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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審查項目如下:
(一)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機制業務、增進勞工知能及勞
      動學術研討、研習、宣導或培訓活動風氣等目的。
(二)活動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三)講授及參與研討人員是否具專業性。
(四)活動內容是否具備合理性及可行性(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等)。
(五)過去二年內曾接受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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