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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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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者,除應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改進計畫,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者,不予補助。
(二)本部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前項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本部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經本部同意補助之團體所辦理之活動執
    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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