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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22
二十二、新住民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
        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
        前項人員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情形於扣除不得同時請領期間之津貼後,賸餘之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具有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身分之新住民,應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所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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