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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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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
        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
        度不再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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