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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9
九、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
    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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