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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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登錄及補助作業程序:
    管理服務中心於接獲診治中心之補助申請時,應依本要點之補助資格
    條件審查,其審查結果符合資格條件者,由管理服務中心備文函報本
    會備查,並由本會登錄為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以下簡稱網絡醫院
    )。
    診治中心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領據及彙整合作網絡醫院
    之補助收據及實際開設門診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送管理服務中心
    辦理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