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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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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放國內外同一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
    。但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及國外委託經營之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
    同一金融機構存放限額如附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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