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單位應至少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並至遲於單一計畫
執行完畢、經執行單位終止或補助僱用期滿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附件四)。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件五)。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需有失業
者照片及身分證號)。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
證明加保之文件。
(七)依規定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之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日(工作天)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