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單位應至少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並至遲於單一計畫
      執行完畢、經執行單位終止或補助僱用期滿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原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附件四)。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及印領清冊。(附件五)。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需有失業
        者照片及身分證號)。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
        證明加保之文件。
  (七)依規定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之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不全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日(工作天)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