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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2
十二、執行單位於當年度七月及次年度一月前,將執行情形及報告送本署
      備查。
      執行單位應就申請單位是否確有僱用事實,不定期至現場或以電話
      進行查核。
      申請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現場、電話查核,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
      文件;無故拒絕接受查核,執行單位得立即終止或撤銷其核定或補
      助。
      執行單位應專案列管追蹤查核申請單位僱用情形,有缺失者,應督
      促申請單位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應終止
      或撤銷申請單位核定或補助。
      申請單位有不實領取或經執行單位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已領
      取之補助。執行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本署得依執行單位所分配之員額數,執行績效及經費(經費支用數
      /經費預算數)執行率進行考核,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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