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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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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應為失業者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須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或
      意外險。
      不符合前項應投保項目資格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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