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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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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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