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及經執行單位認 定之資格予以補助,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下列方式補助申請單位: (一)僱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元。 (二)僱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 ,及每人每月五千元之僱用訓練津貼。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