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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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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及經執行單位認
    定之資格予以補助,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依下列方式補助申請單位:                                  
(一)僱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元。
(二)僱用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
      ,及每人每月五千元之僱用訓練津貼。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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