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人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人計,最多不超過一百人;其勞工投保人數
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申請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該單位設立點為計算基準,於本計畫
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後設立
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申請單位遞補僱用本計畫之失業者時,不受第一項最高補助人數限制
。但不得逾補助額度。
申請單位之工作機會數,經執行單位核定後,於僱用或遞補失業者時
,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失業者合併計算。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失業者合併計算。
補助申請單位之額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核定為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計之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
僱用期間六個月。
(二)核定為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之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
僱用期間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