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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3
三、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僱用失業者,以僱用失業者之人數及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認定之資格予以補助,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依下列方
    式補助申請單位:
(一)僱用立即上工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僱用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失業者,每人每月一萬
      二千元及每人每月五千元之僱用訓練津貼。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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