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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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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資格之
    失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計畫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
    定:
(一)本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於申請單位僱用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並完成資格認定。
    前項資格認定,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