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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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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本要點之申請單位,應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
    行實地訪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七日(工作天)內完成審
    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後五日
    (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須於補件後五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申請單位應於所提申請案核定後六十日(工作天)內完成僱用,並於
    完成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僱用人員名單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逾期未僱用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申請單位僱用本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人員,應於僱
    用後十四日(工作天)內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並送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核定。
    申請單位於原僱用人員離職,應於人員離職當日起六十日(工作天)
    內完成遞補僱用,並於完成遞補僱用七日(工作天)內,將遞補僱用
    人員名單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完成遞補僱用之核定名額,視
    同放棄。
    申請單位於所提申請案或僱用訓練計畫書核定後,變更核定之內容,
    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該變更內容重新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應於中華民國境內,其工作時數應依勞動
    基準法之規定辦理。且每月僱用薪資應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
    工資數額。
    申請單位提供之工作機會,不符合計畫目的、違反善良風俗或營業登
    記項目中為人力派遣業者,其外派之工作機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不予核定。
    申請單位提供之僱用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有助於強化失業者技能或培
    養其第二專長,並指派專人輔導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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