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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上工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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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至少連續僱用同一失業者滿三十日,並至遲於單一計畫執
    行完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補助僱用期滿三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受僱失業者名冊暨印領清冊。
(四)受僱失業者身分證影本或足以證明失業者身分之文件(需有失業者
      照片及身分證號)。
(五)受僱失業者工作簽到(退)表或足以證明參與本計畫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本計畫補助人數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
      明加保之文件。
(七)依規定訂定僱用訓練計畫書之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不全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日(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