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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7 條
外面承受壓力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外面受壓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
二、圓錐胴體之挫曲界限以一般公式來計算比較困難,故置換為與圓錐胴體具等值強
    度之圓筒胴體,並以圓筒胴體相同方法計算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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