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者。但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者。
三、MPa :壓力單位,百萬帕斯卡。
四、最小厚度:指依本標準規定算得之安全強度所必要之材料厚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定義本標準之用詞及符號。
二、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採用 SI 國際壓力單位-MPa  百萬
    帕斯卡(10^6 Pascal) ,1 MPa= 1N/m㎡ (牛頓/平方毫米),約等於公制單
    位 10kg/c㎡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