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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主要材料,應為鋼鐵材料或非鐵系金屬材料,且各該材
料對應最高使用壓力及最高使用溫度所引起之化學性、物理性影響,應具
有安全上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壓力容器之主要材料,指壓力容器之受壓部分所用者,其應為鋼鐵材料(ferro-
    us materials)或非鐵系金屬材料(nonferrous materials)。非鐵系金屬材料
    ,例如鋁及鋁合金、鎳及鎳合金、銅及銅合金等。
二、主要材料因受最高使用壓力及最高使用溫度之作用,將引起其化學成分及機械性
    質之化學性、物理性影響,致有礙安全性之虞,爰規範主要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
    械性質在最高使用溫度及最高使用壓力下,仍具有不致發生影響安全性之變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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