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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1 條
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
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節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以牽條支撐之板(stayed plates) 之厚度及牽條之節距(pitch of stays
    )。
二、以牽條支撐之板,為確保所需螺紋數等之關係,將其最小基本厚度規定為必須在
    八毫米以上。但以熔接裝設之棒牽條(bar stays) ,因無切削螺紋之必要,故
    不適用最小厚度之限制。
三、第二項規定,係對以熔接裝設之棒牽條,為避免其熔接部發生過大應力集中,棒
    牽條之節距應受限制。如棒牽條節距過大,板之撓度也會變大,將會在棒牽條裝
    設之熔接部發生很大彎曲應力,爰予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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