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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3 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
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
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所需,其胴體或端板應設人孔(
    manhole) 、清掃孔(cleaning hole) 及檢查孔(inspection hole)。
二、如從同一部分之清掃或檢查之需求視之,大孔自可替代小孔。另因構造限制,另
    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除外。例如端板、蓋板等為可拆卸,且其大小在人孔、清掃
    孔規定尺度以上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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