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4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
置玻璃製之窺視窗。
前項窺視窗使用之玻璃板,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
,或具有與其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質。
前項玻璃板之最小厚度,應依下式計算:
            
       ┌───
       │ PA 
t=5 │───
      ˇ  σb

           
式中,t、P、A 及 σb,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t :玻璃板之最小厚度(mm)
P :設置窺視窗之胴體、端板等之最高使用壓力(MPa)
A :玻璃板受壓部分之面積(c㎡)
σb :玻璃板之容許彎曲應力(N/m㎡),強化玻璃者取十五N/m㎡;其他
      玻璃者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檢視壓力容器內部狀況之玻璃製窺視窗(peep holes),鑑於蒸餾器、反應
    器等,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故在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製窺視窗。但
    如玻璃板強度不足,將導致發生破裂災害事故。爰就玻璃板材料及其厚度,予以
    規定。
二、玻璃板之材料,以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二二一七「強化玻璃」者為原則。因
    強化玻璃具有較大之耐衝擊強度。玻璃板最小厚度之計算,其容許彎曲應力在強
    化玻璃者取十五 N/m㎡;其他玻璃者應取彎曲強度之十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