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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5 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
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規範孔之補強,在胴體或端板開孔時,被切除孔之板厚部分,其承受負荷之面積將減
掉,剩餘部分之應力將隨之增加,尤其在孔之周緣將發生很大應力。故本條規定,除
能滿足一定條件之小徑孔以外之其他孔,均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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