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 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規範孔之補強,在胴體或端板開孔時,被切除孔之板厚部分,其承受負荷之面積將減 掉,剩餘部分之應力將隨之增加,尤其在孔之周緣將發生很大應力。故本條規定,除 能滿足一定條件之小徑孔以外之其他孔,均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