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受壓部分,不得使用附表一規定之材
料。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一.DOC
  2. 附表一.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對第一種壓力容器或其受壓部分使用之材料予以限制如附表一,以確保安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