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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0 條
作業中須經常拆卸之蓋板,其鎖緊用螺栓應有必要之安全強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用於壓力容器鎖緊蓋板之螺栓,會受甚大旋鎖力量,如其直徑過小,在螺栓旋緊過程
中或容器使用中,有破壞或拉斷致發生災害之虞。故對需要經常反覆鎖卸螺栓之蓋板
鎖緊用螺栓,其材料強度之容許應力值之計算等,應有防止疲勞或磨損等考量而具有
安全所必要之強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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